仪制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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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简称仪制。明清礼部四司之一。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仪部置。掌诸礼文、宗封、贡举、学校之事。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三人。洪熙元年(1425)南京礼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三人,满洲二人,汉一人;员外郎四人,满洲三人,汉一人;主事二人,满、汉各一人;以及笔帖式、经承等员。所属有建言科、王府科、印信科、学政科、火房等机构,办理本司事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以鸿胪寺及主客司并入。宣统元年(1909)为避帝讳改称典制清吏司。三年,改隶典礼院。

词语分解

  • 仪制的解释 1.礼仪制度及其具体规定。汉书·郊祀志下:“ 汉 兴之初,仪制未及定,即且因 秦 故祠,復立 北 畤。” 唐 元稹 五品女乐判:“荣沾五命,始用判悬;僭越三人,终乖仪制。”事物纪原·库务职局·仪制令引 宋 孔平仲 谈苑:“ 太平兴国 中, 孔承恭 为大理正,上言仪制,令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望令於两京诸州要害处刻榜以揭之。” 清 钮琇 觚賸续编·预草典礼:“ 康熙 二十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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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元封元年前110置,以奉泰山之祀,故名。治今山东泰安市东故县。有工官。后汉书·章帝纪:元和二年85,幸泰山,“进幸奉高”,即此。自汉至南朝宋为泰山郡治,北魏、东魏属泰山郡,北齐、北周属东平郡。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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