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大冶矿山借款合同

历史知识

又称《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904.1.15)由盛宣怀与日本驻沪总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订于上海。共十款。主要内容:湖北大冶矿局向日本兴业银行借款三百万日元,三十年为期,年息六厘,以大冶矿山及矿局财产作保,用向日本八幡制铁所按年出售矿石之价值还本付息。

词语分解

  • 中日的解释 隔日。仪礼·聘礼:“士中日则二双。” 郑玄 注:“中,犹间也。”
  • 合同的解释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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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鲁治今山东曲阜人,名培。亦称申培公。少与楚元王刘交俱从齐人浮丘伯受诗,元王至楚,遂以为中大夫。文帝时,召为博士。所为诗传号鲁诗。后失官,退居家教,弟子自远方至受业者达千余人。武帝初,其弟子王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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