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外务部曾奏定矿务章程十九条,三十年经商部修改奏准颁行,定名为《暂行矿务章程》。共三十八条。规定凡禀请办矿,须由部发给执照为凭;集股应以华股占多为主,附搭洋股以不逾华股之数为限;华商能独出资本五十万两以上,查明矿工办有成效者,由部专折请旨给予优奖。三十三年又颁行《大清国矿务正章》。
词语分解
- 暂行的解释 暂且实施、执行暂行办法
- 章程的解释 1 ∶指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2 〈方〉∶指办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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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亦作左选部郎。三国蜀所置尚书郎,与右选郎、吏部郎同掌官吏铨选。见三国志·邓芝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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