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交涉使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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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统二年(1910)外务部奏定。共十八条。规定凡有交涉省份,设交涉使交涉使一员,办理全省交涉事务。其选用办法则视其资格不同,或由外务部预保候简,或由外务部丞参、出使大臣、实缺道员简放者作为实授;或由出使大臣改任。其郎中、候补道员者一律作道员任。就所驻地方设立交涉公所,督委员每日定时入所办公。分设秘书、翻译两科。委员以下设书记生。委员应由历办交涉及通晓外国语文之官员充任。

词语分解

  • 章程的解释 1 ∶指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2 〈方〉∶指办法;主张

历史知识推荐:句中正

929—1002 北宋益州华阳今四川成都人,字坦然。后蜀进士。曾为崇文馆校书郎。入宋,累迁潞州录事参军。太平兴国中,献八体书,召入直史馆,参加详定字韵之书,曾与徐铉重校定说文,又与吴铉、杨文举等同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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