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定学堂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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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癸卯学制。清末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学制,由张百熙、荣庆、张之洞拟订,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癸卯年)奏准颁行。包括《学务纲要》和大学堂(附通儒院)、高等学堂、中学堂、高等小学堂、初等小学堂、蒙养院(附家庭教育法)、优级师范学堂、初级师范学堂、实业教员讲习所、高等农工商实业学堂、中等农工商实业学堂、初等农工商实业学堂(附实业补习普通学堂及艺徒学堂)、译学馆、进士馆章程各一份,以及《各学堂管理通则》、《任用教员章程》、《各学堂奖励章程》等。分学制为三七级,第一段为初等教育,含蒙养院(四年)、初等小学(五年)、高等小学(四年)三6*级;第二段为中等教育,设中学堂(五年)一级;第三段为高等教育,含高等学堂或大学预备科(三年)、分科大学堂(三至四年)、通儒院(五年)三6*级。高级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两系统与此系统并行。清亡后停止施行。

词语分解

  • 章程的解释 1 ∶指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2 〈方〉∶指办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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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四川总督奎俊等人将中西学堂并入尊经书院扩建而成。仿照山东大学堂章程,暂定额数三百名,作为备斋生,二三年后设正斋、专斋,渐次建立藏书楼、译书局、博物院,以观大成而资讲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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