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山未尽事宜续立文约

历史知识

清政府与沙俄订立的条约。又称《会议管辖哈萨克等处条款》。光绪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894.1.1),由伊塔兵备道英林与俄方官员柏勒满等签于塔尔巴哈台(塔城)。系关于《收回巴尔鲁克山文约》执行中善后事宜的规定。凡四款。主要内容:至前订条约签字日,未从俄方交还的中国地方迁出的俄属哈萨克人即归中国管辖;他们与已迁回俄境的哈萨克人的案事,定于光绪二十年在塔城由中俄双方官员会办解决。

词语分解

  • 收山的解释 粤 方言。犹言洗手不干。 黄谷柳 虾球传·黄埔登陆:“近年因为风湿骨痛,走动不便,已收山不出。”
  • 文约的解释 1.文书契约。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论:“若乃文约之所沾渐,风声之所周流,几将日所出入处也。”红楼梦第二四回:“既蒙高情,怎敢不领?回家就照例写了文约送过来。”2.文字简少。汉书·河间献王传:“其对推道术而言,得事之中,文约指明。” 颜师古 注:“约,少也。”3.文章约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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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段就六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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