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即“明太宗实录”。
清代鼓励官员、民人及官兵开垦荒地之法令。顺治元年1644规定:州县、卫所无主荒芜土地,准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荒地令原主开垦。无力开垦者,官给牛具、种籽。原系荒地三年后起科;原系熟地而后抛荒者一年后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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