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汉铁路行车合同

历史知识

芦(卢)

清政府关于芦汉铁路借款的改订正合同。清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初八日(1898.6.26)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与比利时合股公代理人在上海签订。凡十款。主要内容:(1)中国借款自本合同签押日起,以三十年为限;如届期未还清,展限至还清为止;如先期还清,本合同于还清之日销废。(2)遇有军务,中国调遣兵丁、转运饷械及军营用物,此路须优先载运,车价减半,专听督办大臣命令;凡有损中国之事,皆不得用此路。(3)进出口料,免纳关税、厘金。俄法支持下的比利时银行团通过草合同、正合同和改订正合同,攫取了芦汉铁路的修筑权,控制了该路及其所经直隶(今河北)、河南、湖北三省的沿线地区。

词语分解

  • 合同的解释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历史知识推荐:贵阳达德学堂

学校名。清光绪三十年1904由达德书社创办,时名民立小学堂。书社成员担任义务教员,学生多为书社成员子弟,办学经费,由书社成员分担。次年,更名达德学堂,分高等、初等两班。是为贵州民办学堂之始。后添设初

关注微信公众号:词典网,查询回复:芦汉铁路行车合同历史

公众号
纠错

猜你喜欢

相关推荐

电脑版 历史知识 词典网
m.CiDian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