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续议商务专条

历史知识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为前订《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之修改和续增。光绪十三年五月六日(1887.6.26),由清政府代表奕劻、毓汶与法国驻华公使恭思当(J.A.E.Constans)签于北京。凡十条。主要内容:(1)中国除开广西龙州、云南蒙自为商埠外,增开云南蛮耗;(2)再次降低边关进、出口税,按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收取正税;(3)法、越船只可在松吉江、高平河免税贩货;(4)中国在南部边境地区给予他国之一切权益法国无条件均沾;(5)放宽对违禁货物的规定。通过此约,法国进一步取得在中国西南边境的贸易优势和特权地位。

词语分解

  • 中法的解释 1.合法。商君书·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故一·难荫异典:“ 直 抚尚书 王登联 中法死。”
  • 专条的解释 1.专门的条款。2.条约的一种,犹言专门条例、特别条例。其范围较普通条约为狭,一般仅限于某一问题,且常含继续及补充性质。

历史知识推荐:湟中义从胡

东汉时湟水流域小月氏人和卢水胡人之一部。章和二年88,邓训任护羌校尉,收养湟中月氏、卢水诸胡中少年健勇者以为义从,称湟中义从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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