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业银行则例

历史知识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度支部厘定。共三十四条。规定该类银行为股份有限公,以放款于农工为宗旨,其资本总额至少须二十万两以上。股票概用记名式,只许本国人购买,不准股东将股票转卖或抵押于外国人及外国公司。无论官办、商办,其详细章程均须报度支部核准方可开办。可与同行订联结约,亦可兼营农工业汇兑事务。度支部得就各地方官中6*特派监理官监理,随时检查,详细报部。并对放款与债主还款办法、放款利息、结帐等项订有细则。

词语分解

  • 则例的解释 依据法令或成案作为定例此事无须再商,请照则例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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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甘露二年前52以大河郡置,取禹贡“东原厎平”之义为名。治无盐县今东平县东。辖境相当今山东济宁市及汶上、东平等县地。有铁官。南朝宋改为东平郡。自汉至东魏属兖州。北齐废。隋大业及唐天宝、至德时又曾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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