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售上海吴淞旱线合同

历史知识

清电报总局与丹麦大北电报公订立的电信事务合同。光绪九年四月十三日(1883.5.19)订于上海。清同治十二年(1873)丹麦大北公司在上海非法架设旱线,清政府屡行交涉,丹麦方面拒不拆撤,及至此时与清方订立该合同。凡十四款。主要内容:丹方将其所设上海至吴淞旱线以三千两银价售于中国,中方须负责保其完好;与华局旱线相接的所有丹公司水线,仍归丹方照旧章办理,并在沪设立公司;所有丹公司海线经中方买回的上海至吴淞旱线传递电报,一切报费经丹方定价收归。

词语分解

  • 合同的解释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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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三国时沛国谯县今安徽亳州人,字昭伯、小字默。曹真子。明帝时以宗室仕散骑侍郎,累迁至大将军、都督中外诸军事、录尚书事。受遗诏与司马懿辅齐王芳。芳即位,加侍中,封武安侯。欲专权,请帝发诏转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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