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丹会订电报根本合同

历史知识

英国大东公、丹麦大北公司挟制清电报总局订立的电信事务合同。光绪十三年五月十七日(1887.7.7)签于芝罘(烟台)。凡九款。主要内容:(1)香港、上海、福州、厦门与欧洲各国(俄国除外)往来电报收入归英、丹,分给中方十分之一,在中国其他地方与欧国往来电报收入归中国;(2)中国官报不论从何处寄发,海线传递收入归英、丹,陆线传递收入归中国;(3)具体划定了各类报价,规定欲更改外洋电报和上海、福州、厦门、香港报价,须由三方商定。

词语分解

  • 合同的解释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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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漕渠。隋大业二年606,土木监丞任洪则开凿。自东都洛阳宫城南永福门外分流洛水,排除石碛、阔深浅滩,东下六十余里,至偃师西复入洛水,通大船入北市。唐时,自洛阳北市通济桥以东,渠上舟船云集,常万余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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