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正金银行一千万日元借款合同

历史知识

又称《邮传部借款合同》。清宣统三年二月二十四日(1911.3.24),由清政府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与日方代表小田切万寿之助订于北京。凡十五款,附《还本付息清表》一件。清邮传部为还赎买京汉铁路官款,向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借款一千万日元,年息五厘,九五折实付,二十五年为期,以京汉铁路进项等还本付息,以江苏漕粮折价一百万两作为头次抵押。

词语分解

  • 中日的解释 隔日。仪礼·聘礼:“士中日则二双。” 郑玄 注:“中,犹间也。”
  • 合同的解释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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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今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北黄旗海。辽史·天祚皇帝纪:保大二年1122,天祚帝闻金师将出岭西,遂趋白水泺,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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