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办事暂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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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统三年(1911)颁布。共十四条。主要规定向立宪6*政治过渡时期内阁国务大臣产生办法及其职责与权限。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均候特简;各部大臣均候特简为国务大臣;内阁设政事堂为国务大臣会议之所;由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召集各部大臣会议议事。陆军大臣与海军大臣自行具奏事件,应由该衙门具折呈递,不用送交内阁。此项章程施行之日,所有旧设内阁及办理军机处内阁会议政务处,一律候旨裁撤。

词语分解

  • 内阁的解释 1 2 掌管全国行政事务的最高机关3 明清两代的中央政务机构4 古时指贵族妇女居住的内室
  • 章程的解释 1 ∶指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2 〈方〉∶指办法;主张

历史知识推荐:李世贤

1834—1865 清广西藤县人。李秀成堂弟。咸丰元年1851参加太平军。七年授侍天福。八年升左军主将,驻芜湖,主持皖南军务,在宁国破清兵,斩清浙江提督邓绍良。十年会同李秀成等击溃江南大营,以功封侍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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