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银行则例

历史知识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由度支部厘定。共十三条。规定凡代公众存放零款者,均为储蓄银行,应此则例。凡开设储蓄银行者,须有资本五万两以上之各公禀部注册,方准开办。存款分定期、活期两种。行中一切债务理事人均负无限责任。并对结帐核算办法及存款人之权利等,作了规定。

词语分解

  • 储蓄的解释 1 ∶积存的钱或物定期储蓄2 ∶留出当前的部分收入供未来使用的过程提倡储蓄
  • 则例的解释 依据法令或成案作为定例此事无须再商,请照则例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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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南宋淳熙三年1176太史局置,为伎术官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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