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坐相承减

历史知识

唐律术语。大理寺在审案件失误时,本寺的各级官吏俱应受罚,但根据其官职及责任之不同而相应减罪,称公坐相承减。如判官(大理丞)判罪失出,减本罪五等论处;如能捕获其误放之犯人,又减罪一等;通判之官(大理少卿及正)则减七等;长官(大理卿)减八等;主典(府吏等)减九等。参见“同职犯公坐”。

词语分解

  • 公坐的解释 1.因公务犯罪。 晋 葛洪 抱朴子·审举:“又诸居职其犯公坐者,以法律从事。”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庚子,太常博士 邓餘庆 ,坐受誓戒不及,在法,私罪当劾举主,詔释之。帝因谓宰相曰:‘连坐举官,诚亦不易;如此公坐,犹或可矜。’”2.谓公众场合。宋书·袁湛传:“ 重 ( 谢重 )子 绚 , 湛 之甥也,尝於公坐陵 湛 。”元典章·吏部六·儒吏:“本府州官公坐对众,将犯重刑人某至徒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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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所置粮仓。在今河南荥阳市东北敖山上。水经·济水注:敖山上有城,“秦置仓于其中,故亦曰敖仓城也。”当黄河和济水分流处,中原漕粮集中于此,再西运关中,北输边塞,是秦、汉、三国魏时最重要的粮仓。史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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