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队总理
历史官职
官名。清末巡警部置消防队,为全国最高消防组织,专司救火并分掌巡逻、要差勤务,设总理为主官,由巡警部选派司员兼任。其下设统带官一人,帮带官一人,五品警官兼队长三人,六、七品警官各六人,八、九品警官各八人,分队长、队兵约五百人。内部组织分内勤处、外勤处、一大队、二大队、军乐队。内勤处设队长一人,分队长二人,均由警官兼任;书记四人,掌文牍禀件登记,官兵进退、告假、功过赏罚,保存消防器具,检查军装军械,颁发薪俸及其他杂务。外勤处,设队长一人,分队长二人,均由警官兼任,书记四人,掌调查京师内外城各处水利情况,探访并防备火灾,分派各项差使,稽查各队及操练事项,并辖东、西三座门分遣队。分遣队各设队长一人,由警官兼任;分队长三人,兵三十名。消防一大队与二大队,其下各分中队、小队。军乐队设有喇叭手等员。民政部成立后,消防队改隶民政部,设总理兼统带一人为长官,帮带一人为副长官,以下所设官与内部组织与以前同,惟增队兵名额为七百人。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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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十七班,与平远将军同班,拟镇兵将军等号;大通三年529定制后仍拟镇兵将军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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