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官员或公务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记大过和记过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三等。国6*民6*党政府在抗战以前规定,公务员考绩总成绩列第五等者得受记过处分。
官名。十六国后赵置,杨柸曾任此职。参见晋书·石季龙载记。
关注微信公众号:词典网,查询回复:记过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