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三十年十月五日(1904.11.11)订于上海。凡二十款。规定:葡萄牙人可在华开办工商制造、采矿各业,亦可与华人合股经营或合办贸易公司;葡船可至西江及广州附近内港航行;中国尽免进出口货物厘金,准葡国在通商、纳税等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此约仅签字,未互换。
词语分解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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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23—297西晋太原晋阳今山西太原西南人,字玄冲。王昶子。袭爵京陵侯。晋初,为安东将军、都督扬州诸军事,镇寿春,破吴皖城及诸别屯。咸宁五年279与王濬同领兵伐吴。次年破吴中军,屯北岸,不敢渡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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