枢密院判官
历史知识
简称院判。枢密院官员。金末有此职。元至元七年(1270)始置院判一员,后定置二员,正五品。
词语分解
- 枢密的解释 1.**。 唐 白居易 得丁私发制书法司断依漏泄坐丁诉云非密事请当本罪判:“如或事关枢密,则科漏洩之辜,请验跡於紫泥,方定刑於丹笔。” 清 昭槤 啸亭杂录·军机御史:“军机为枢密重地,非特有詔旨,不许擅入。”2.中枢官署的统称。北史·刘洁传:“ 洁 久在枢密,恃宠自专,帝心稍不平。” 唐 张说 齐黄门侍郎卢思道碑:“太子监国于 晋阳 ,公留综宫朝,兼典枢密。” 清 蒋士铨 桂林霜·议恤
- 判官的解释 唐宋时辅助地方长官处理公事的人员,借指阎王手下掌管生死簿的官坐谪兴国州判官。—— 清· 张廷玉明史·海瑞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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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合称。明清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官署皆主管法律事务,合称三法司。凡重大案件均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勘,刑部定疑谳,都察院纠核,大理寺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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