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明代禁律之一。规定凡投匿名文书告言人者绞;见者应立即烧毁,若得而送入官府者,杖八十;官府接受审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将匿名人连文书捉获解官,给银充赏。
隋河南洛阳人,字践言。历仕北齐、北周。入隋,除魏州长史,入为尚书考功侍郎,摄吏部。朝章国宪,多所参定。历尚书左右丞,出为益州总管司马。炀帝即位,拜大理少卿,转刑部侍郎,卒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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