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政监督署

历史官职

名。北洋政府设置,为农商部直辖机关。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 农商部公布《矿务监督署官制》,设置矿务监督署,并划定矿务局的管辖区域。矿务监督署掌理辖区内一切矿务。设署长一人,佥事一人,技正一至四人,技士二至八人,主事一至四人。署内分置矿政科和矿业科。矿政科由佥事、主事等掌理,经办关于矿业的监督、提倡、奖励,矿权的特许和撤销,矿税征收,矿业的诉愿、诉讼,以及矿务行政等;矿业科由技正、技士等掌理,经办矿区勘定,矿业调查,地质矿床调查,矿业警察,矿质化验以及其他矿业事务等。后因经费困难,于次年三月十二日撤销,将事务交予各省,在财政厅中添设矿务科兼办。

词语分解

  • 矿政的解释 开矿事务。 清 薛福成 筹洋刍议·矿政:“今天下日趋於贫之故,大端有二:一则商务不盛,利输於外,犹水之渐洩而人不知也;一则矿政未修,货弃於地,犹水之渐涸而人不知也。”
  • 督署的解释 总督衙门以辛亥三月二十九日围攻两广督署之役为最。—— 孙文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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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元朝太史院置,五人,正八品,佐保章正观测记录星象变异,占定其吉凶之事。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前曾沿置于太史监。吴元年1367改太史监为太史院,仍置,秩从八品,职掌依旧。洪武元年1368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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