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会计司

历史官职

名。清末法部八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本部出入经费、预决算款项及罪犯罚金、充公赃物财产、罪犯习艺所成绩等统计书表报告事件。置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


官署名。清末置,属法部。掌法部经费收支、预决算及接收赎罪银钱和充公的赃物财产,习艺所的产品收入以及各项统计书表报告。设官有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司内分设筹议、审核、收支三股、分理本司事务。

词语分解

  • 法部的解释 1. 唐 时皇宫梨园训练和演奏法曲的部门。后借指教坊或法曲。新唐书·礼乐志十二:“梨园法部,更置小部音声三十餘人。” 宋 苏轼 集英殿秋宴教坊词·教坊致语:“臣等幸覯昌辰,叨尘法部,採謡言於击壤,助矇瞍之陈诗,仰奉威颜,敢进口号。” 清 余怀 板桥杂记·雅游:“教坊梨园,单传法部,乃威武南巡所遗也。”2. 清 代掌司法的官署。清史稿·职官志六:“法部,司法大臣、副大臣各一人……大臣掌主法职,监
  • 计司的解释 古代掌管财政、赋税、贸易等事务官署的统称。 唐 权德舆 唐故度支郎中裴公神道碑铭序:“其佐 钟陵 也,领留府之重,居议郎也,赞计司之职。” 宋 洪迈 容斋四笔·祖宗亲小事:“上留意金穀之务,一日尽召三司吏 李溥 等对於 崇政殿 ,询以计司利害。”宋史·钱即传:“时 长安 百物踊贵,钱币并轻, 贯 欲力平之,计司承望风旨,取市价率减什四,违者重置于法,民至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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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五代后唐吏部置,掌官员告身文书所需绫纸、 ��轴、 朱胶等。 宋初属尚书省, 分设兵、吏、司封、司勋四司告身案,掌文武官、将校告身及封赠告身。置提举一人,以知制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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