弼德院院长

历史官职

官名。清末弼德院长官。宣统三年(1911)设。二人,特简。掌全院事务,主持院会,签发奏咨文件。


官名,清朝宣统三年置,掌参预机,朝夕论思,并审议洪疑大政。其佐官有:副院长一人,顾问大臣三十二人。参议十人,掌纂拟章制。秘书厅秘书长一人,秘书官十二人,分掌庶务。见《清史稿·职官六》。

词语分解

  • 院长的解释 1. 唐 代御史、拾遗的别称。 唐 李肇 唐国史补卷下:“宰相相呼为元老,或曰堂老。两省相呼为阁老,尚书丞郎郎中相呼为曹长。外郎御史遗补相呼为院长。” 唐 韦迢 有早发湘潭寄杜员外院长诗。按, 杜甫 曾任拾遗,故称其为院长。2. 唐 时亦称翰林院学士承旨为院长。新唐书·沉传师传:“翰林缺承旨,次当 传师 , 穆宗 欲面命,辞曰:‘学士、院长参天子密议,次为宰相,臣自知必不能,愿治人一方,为陛下

历史官职推荐:山陵使

使职名。唐太宗贞观627—649中始置,掌议帝后陵寝制度、监造帝后陵寝,阎立德曾充任。昭宗天祐元年904 遇弑,以平章事裴枢充山陵礼仪使、独孤损充山陵使、权知河南尹韦震充山陵桥道使,行安葬大礼。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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