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十七清吏司

历史官职

名。清沿明制,刑部户部都按省区分,刑部定为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七清吏司(户部无直隶、奉天、安徽三司),另有一个督捕清吏司,是按所掌职务命名的。以省区为名的十七清吏司,每司除掌本省区的刑名外,多数兼有其他事务,少数几个司也管其他省区刑名。直隶清吏司兼掌察哈尔左翼刑名。奉天清吏司兼掌吉林、黑龙江刑名。江苏清吏司兼掌核办赦免案件。福建清吏司兼掌关汉官的官俸及满、汉官员的公费。浙江清吏司兼掌本部汇题、汇奏拟稿之事。河南清吏司兼掌“热审”案件(每年立秋前对杖罪以下犯减等或宽免,称为热审)。山西清吏司兼掌察哈尔左翼与迤北各城刑名,并察核汇题各省按年例咨报事件。陕西清吏司兼掌肃、新疆两省刑名并掌管囚粮。四川清吏司兼掌管刑具。广西清吏司兼管朝审(每年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死刑案件,称为朝审),并掌管囚衣。云南清吏司兼掌刑部印信的封启,贵州清吏司兼掌本部汉司员的升补事务。各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多为八人,至少为六人;另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若干人,笔帖式一百二十四人,经承四十九人,分在各司办事。

词语分解

  • 刑部的解释 我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狱讼事务的官署,属六部之一寻移刑部。——清· 张廷玉明史皆归刑部。——清· 方苞狱中杂记刑部系囚之。余在刑部狱。

历史官职推荐:蓝尹

官名。春秋时楚国置。左传·定公五年:“王之奔随也, 将涉于成臼。蓝尹亹涉其帑, 不与王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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