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刑司
历史官职
慎刑司怎么写好看
官署名。清朝内务府所属七司之一。初名“尚方司”,后称“尚方院”,康熙十六年(1677)改慎刑司。掌审拟本府刑名事宜。凡审办案件,笞杖者自行处理,徒罪以上咨送刑部。奉旨交审重案会同三法司定拟题结。设郎中二人,员外郎八人,主事一人,委署主事一人,以及笔帖式、书吏等员。
官署名。清置,属内务府,掌府属审讯之事。初名尚方司,康熙十六年改名慎刑司。由郎中、员外郎领管。其属有主事、催长、副催长等。太监犯罪,也多由慎刑司审判。见《清史稿·职官五·内务府》、《清通志·职官三》、《清会典·内务府》。
词语分解
- 慎刑的解释 谓用刑审慎。汉书·平帝纪:“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洒心自新之意也。”元史·张懋传:“ 懋 恶衣糲食,率之以俭,慎刑平政,虑之以公。”
- 司的字典解释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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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国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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