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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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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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后期开始实施的赋税制度。唐代中叶均田制破坏,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租庸调法已不适用。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德宗采纳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其具体办法是: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仅存户税和地税。国家采取量出制入则,将各项费用分摊给百姓。国家赋税的总收入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全国赋税总收入为准,分摊各州。征户税的原则是户不分主户、客户,以居住为准,人不分成年不成年,以贫富为差,按户等的高低规定税钱的多少。征收时,税钱可以折算成绢帛征收。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之田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对不定居的商贾,征收三十分之一的商税,后改为十分之一。无论户税、地税,都分夏、秋二季征收。夏税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因夏、秋两征,故日两税。两税法以资产为征税依据,和从前按丁征税法相比是一个历史的进步。自唐建中年间推行两税法到明中叶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其间七百余年,所历各朝大体上都实行过两税法。

词语分解

  • 两税法的解释 唐德宗 建中 年间开始实行的新赋税法。因税分夏秋两季缴纳,故称。两税法是 唐 代后期直至 明 代中叶田赋制度的基础。新唐书·杨炎传:“ 炎 疾其敝,乃请为‘两税法’,以一其制。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於人,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杂役悉省,而丁额不
  • 两税的解释 1.夏税和秋税的合称。 唐德宗 时 杨炎 作两税法,并租庸调为一,令以钱输税。夏输不超过六月,秋输不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 唐 赵元一 奉天录卷二:“京城减收两税之半。”新唐书·崔造传:“ 造 久在 江左 ,疾钱穀诸使罔上,或干没自私,乃建言:‘天下两税,请委本道观察使、刺使选官部送京师。’”2.见“ 两税法 ”。
  • 法的字典解释 法 f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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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至十三世纪出现于我国的一种人丁税。始于五代时南方各国。入宋,除四川地区外,南方各路不论主户、客户,均按身丁每岁征收钱米。真宗大中祥符四年公元1011年曾下诏蠲除两浙、福建、荆湖、广南六路身丁钱,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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