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历史事件

日本援引《中日马关条约》有关条款,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96年7月21日(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由清总理衙门大臣、户部侍郎荫桓与日方代表林董签于北京。二十九款,另附双方往复照会六件。主要内容:双方可互派全权大员驻京; 日本可在中国已开和将来所开各通商口岸设事,清政府也可在日本驻有他国领事之处设立领事;准日本臣民带员在中国已开和将来所开各通商口岸城镇往来居住、从事工商业、赁买房屋、租地建造、雇役华人等事; 日本对于中国的进出口货物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税则、章程,免除厘金、钞课等一切杂派; 日本享领事裁权,规定“凡日本臣民被控在中国犯法,归日本官员审理”,与中国官员无涉; 日本享受片面最惠国待遇,规定现时或日后清政府给予别国的一切权益,日本一律享受。本约作为中日《马关条约》的补充条约,进一步扩大了日本在华的侵略特权。

词语分解

  • 中日的解释 隔日。仪礼·聘礼:“士中日则二双。” 郑玄 注:“中,犹间也。”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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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宗与皇弟廷美本名光美争夺皇位的斗争。太宗继位后,先后封皇弟廷美为齐王、秦王,加中书令、开封尹,貌似尊宠而实甚猜忌。及太祖子德昭自6*杀,德芳暴卒,廷美始不自安。太平兴国七年公元982年,太宗亲信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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