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公断条约
历史知识
清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十四日(1908.10.8)订于美国华盛顿。此约系中美两国对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有关内容的补充条约。凡四款。规定两国遇有争端,关于法律意义或条约解释,为外交法不能议结者,应交由该公约设立之“海牙常川公断院”(即常设仲裁法院)判结,惟此种判结须无碍彼此主权、名誉和第三国利益,方可照办。
词语分解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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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明清六科之主官。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设六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一人,秩正八品。建文中改为正七品。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清顺治十八年1661沿设,满、汉各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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