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历史知识

即《中法越南条款》,亦称《中法新约》或《李巴条约》。法国诱胁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1885.6.9),由清政府代表李鸿章、锡珍、邓澄修与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JulesPatenotre,1845—1925)签于天津。凡十款。主要内容:(1)清政府承认法越间已订和将订条约;(2)拟定以保胜以上、谅山以北中越边境的某两处为通商边关,法国在此所享权益同于在华各通商口岸;(3)减低云南、广西与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4)日后中国修筑铁路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5)法军撤出6*台湾、澎湖。从此法国势力深入云南、广西,并开始谋取中国路权。

词语分解

  • 中法的解释 1.合法。商君书·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故一·难荫异典:“ 直 抚尚书 王登联 中法死。”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历史知识推荐:福建闽海道肃政廉访司

简称福建或闽海道廉访司。元江南诸道行御史台所辖。置司于福州路治今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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