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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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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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后期主要税制。安史之乱后,均田制彻底破坏,居民大量流移死亡,户籍紊乱,租庸调无法征收。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主持改变旧税制度,废除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实施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取大历中一年科钱谷数最多者”制定税额,实际是建中以前各种税(户税、地税、租庸调等)的总合。税额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后,各州、县之额保持不变,不准减少。征收的范围亦比租庸调扩大,户不分主客,人不分丁中,包括九品官员、商人、客户等,都须纳税。部分税额并计钱征收。实施以后,朝廷收入增加,百姓力役负担亦有减轻。但因以钱计税,物价波动,钱重物轻,增加了纳税者的负担。而两税制下土地买卖合法,兼并更剧,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只有逃亡,或沦为佃户、庄客。此后,宋、元、明历代田赋均分夏、秋两季征收,亦沿称两税,但具体内容则有不同。一条鞭法推行后,不再用两税名称。参见“两税”。

词语分解

  • 两税法的解释 唐德宗 建中 年间开始实行的新赋税法。因税分夏秋两季缴纳,故称。两税法是 唐 代后期直至 明 代中叶田赋制度的基础。新唐书·杨炎传:“ 炎 疾其敝,乃请为‘两税法’,以一其制。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於人,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杂役悉省,而丁额不
  • 两税的解释 1.夏税和秋税的合称。 唐德宗 时 杨炎 作两税法,并租庸调为一,令以钱输税。夏输不超过六月,秋输不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 唐 赵元一 奉天录卷二:“京城减收两税之半。”新唐书·崔造传:“ 造 久在 江左 ,疾钱穀诸使罔上,或干没自私,乃建言:‘天下两税,请委本道观察使、刺使选官部送京师。’”2.见“ 两税法 ”。
  • 法的字典解释 法 f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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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号。1西汉宣帝年号前53—前50。凡四年。2三国魏高贵乡公曹髦年号256—260。凡五年。3三国吴末帝年号265—266。凡二年。4十六国前秦苻坚年号359—364。凡六年。5东丹国人皇王耶律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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