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为奖励工商业发展而制订的章程之一。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共二十条。规定官绅商民等投资兴办公司五十万元以上者,按集股数额多寡,给予不同奖赏。集股五千万元以上者得为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带,赐双龙金牌,子孙世袭商部四等顾问官。二十三年改订为凡集股二十万元至二千万以上即可按等给予奖励,商人已有职衔的,可移奖兄弟子侄;合股经营的,亦可分别给奖。
词语分解
- 奖励的解释 奖赏勉励奖励先进人物
- 章程的解释 1 ∶指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2 〈方〉∶指办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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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宋代置,为尚书省内部机构。神宗元丰改制设,掌尚书省之印,由左、右司同领之。后代亦有沿置者。清代中央各部院多设,为其内部机构,多隶于各司,以经承管理,掌司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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