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鲸(中)-第89章-有主鲸和无主鲸
作者:赫尔曼·麦尔维尔
前一章偶然提到的浮标和浮标杆,这里,有必要把捕鲸业的一些da6*法和规章说明一下,其中关于浮标一项还可以说是一种重大的标记.
往往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几艘船在一起巡游时,其中有一艘船,可能打到了一条鲸,又给它逃脱了,最后让另外一艘船打死捉去了;这中间虽然间接地包含有许多不重要的意外事故,但都关系到这个重大的标记.例如,在一阵危险而疲累的追击后,捕到了一条大鲸,但是,那条鲸由于猛烈的风暴可能逃却了,漂到老远的下风处,给第二艘捕鲸船捉去了,这艘船一点也不必冒生命和绳索的风险,就不慌不忙地随手把它拖起走了.因此,如果没有一些可以适用于各种情况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且是大家一致遵守.不必争辩的da6*法,那么,捕鲸人之间就会经常发生最激烈又最恼人的纠纷了.
由立法手续制订出来的唯一正式的捕鲸法典,也许应该算是荷兰那部法典.这部法典,由国会颁布于一六九五年.虽然其它国家从来没有订过任何捕鲸的成文法,然而,美国的捕鲸者在这方面却有他们自己的立法者和律师.他们规定了一套制度,这套制度,就其简单明了说来,可说远远超过《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典》......东罗马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483—565)所编纂的一部《罗马民法法典》.)和中国社会通行的莫管闲事的私法(这里是作者的讽喻,意指我国旧社会的俗谚:"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真的,这些法律条文之简短,也许可以把它镌刻在一个安妮女王的铜元上,刻在标枪倒钩上或挂在颈脖子上.
(1)有主鲸属于将鲸拴住的一方.
(2)无主鲸是谁先捉到,就归谁所有的一种来路正当的猎物.
可是,这个巧妙的规章的毛病,正是出在它本身的过于简赅上,这须得写下一卷注释浩瀚的书,才能把它说得清楚.
首先:什么叫做有主鲸?活鲸和死鲸之所以跟一艘有主船或一只有主小艇**,顾名思义,是因为所有主通过完全由其掌握的任何工具......比如一支桅,一把桨,一根九英寸长的缆索,一根电线,或者一张网等等将鲸拴住了,同样地,顾名思义,就是一条鲸被拴住后,身上还插有浮标,或者任何其它可以识别所有权的标记,只要有一方插上了浮标,表明他们能够随时来把它拖走,以及他们打算这样做就行.
这些都是有科学根据的史话;不过,在捕鱼人自己的史话中有时不免有一些难断难分的争论和更其恼人的冲突......动手动脚,大打出手等记载.不错,在一些比较正直老实的捕鲸人中,往往都会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有一方硬将另一方先前所追击捕杀的鲸据为己有,那准是一种令人愤慨的不义行为.不过,并不是其他的捕鲸人都会这么谨严.
大约五十年前,英国就发生过一件为追索侵占大鲸而打官司的奇案.在那个案件中,原告说,他们在北海上千辛万苦的追击后,他们(原告)确实用标枪刺中了一条鲸,不过,最后,由于有生命的危险,他们不得不把他们的绳索,甚至连同小艇都抛弃了.可是,后来,不料这些被告(指另一艘船的水手们)赶上了这条鲸,把它打了,弄死,捆缚起来,结果还直当着原告的面,把它占为己有.而当原告对被告提出指责时,被告的船长竟伸起指头直戳到原告的嘴巴,而且还强词夺理地对原告们说,他所做的都是合情合理的,他现在应该保有他们的绳索.标枪和小艇(这些东西都是在大鲸被夺去时原封不动地附在鲸身上的).因此,原告们现在要控告对方赔偿他们的鲸.绳索.标枪和小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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