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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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典。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基本上承袭了《明律》的内容。经康熙、雍正两朝屡次增删,乾隆时重修律例,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行《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大清律》的主要部分,仍为“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不睦、不义、内乱)。它充分体现了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实质。对人民集会结社、聚众罢市、喧闹公堂、编写或演唱违禁词曲以及一切有碍于封建统治的言行,都严加禁止。极力维护“主仆名分”,明确规定奴婢、雇工犯罪都不能“以良人论”。佃户拖欠或抗租不 ,要受严厉惩办。清政府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统冶,还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如旗人犯罪,由特定审机关步军统领衙门内务府慎刑司审理,皇族犯罪则由宗人府审理。又根据社会特权地位可“减等”、“换刑”、可以不入普通监狱。对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各种特订的法律,如蒙族有“蒙古律”,维族有“回律”,藏族有“番律”等,以加强对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统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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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期河北农民起义。河北地区是明朝统冶中心,皇室和勋贵在这里广占庄田,农民土地大都被他们侵占。同时,明朝在京畿实行强令民户寄养官马的政策,按岁征驹,种马若死或孳生不足数,养马户需要赔补。明朝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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