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课司大使

历史官职

官名。明清负责地方税收事务之官员。明朝为从九品清朝隶道、府者从九品,隶州、县者未入流。


官名。明清皆置,掌税收及税等,为税课长官。明代各府皆置,清代只广州等地置。参看“税课司”条。

词语分解

  • 税课的解释 1.旧时税收机关中分设的部门。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台省·御史阿内侍:“今 崇文门 税课属之户部郎,尚或厉民。”2.赋税。明史·周王橚传:“十四年疏辞所赐在城税课。” 清 林则徐 严禁中外商民贩卖鸦片烟示:“游弋各洋,冀得走漏税课,售卖禁物。” 清 向荣 金陵攻城及拨兵前往上海片:“不独税课不能徵收,即各属钱粮率多观望。”
  • 大使的解释 一国政府派往另一国政府的最高一级常驻外交代表,全称为“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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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置,属鸿胪寺,掌接待少数民族及外国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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