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捕清吏司

历史官职

名。清朝刑部所属十八清吏之一。简称督捕司。顺治十一年(1654)设督捕衙门,隶兵部。康熙三十八年(1699),改设督捕前、后二司及督捕厅,隶刑部。雍正十二年(1734),并督捕前、后司及督捕厅为督捕司。掌督捕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人事。设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经承四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为法部,遂裁。


官署名。清初为缉捕、惩治八旗逃奴,于兵部置督捕衙门。康熙三十八年(公元1699年)始在刑部设督捕前后二司及督捕厅, 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合并为一司,称督捕清吏司。掌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人之事。设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经承四人。

词语分解

  • 督捕的解释 督责搜捕。北史·宇文贵传:“先是 蜀 人多刼盗, 贵 乃召任侠杰健者署为游军二十四部,令其督捕,由是颇息。” 宋 苏轼 与王庆源书之二:“值岁飢,人豪剽刼无虚日,凡督捕姦兇五七十人,近始肃然。”宋史·陈韡传:“躬往 邵武 ,督捕餘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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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清朝户部所属机构。雍正十二年1734置,以福建司选缺满洲郎中领其事。下设郎中、员外郎、主事无定额,由本部堂官酌派,唯有经承二人乃定制。掌核八旗土田、内府庄户,管理入官房宅地亩及征纳岁租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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